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223民初473号
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工业园区快通物流园B栋3-301号。
经营者:***,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吾县聚恒通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