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8民初7164号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经营者:***,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与被告丰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9.3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北区某某日用品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