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5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庄头村庄兴街1条2号、3号。
法定代表人曹贵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玉原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10层B单元1122。
法定代表人方月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琴,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北京玉原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玉原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由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由北京万霖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占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玗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