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0963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狮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4.5元,由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