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98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17235012XT。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