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2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回民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对**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公司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公司申请撤回对**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襄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河***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