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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319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