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319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