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5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南段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现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阳市大序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段区政府东院区教科体局办公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教育局及原审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大序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3.11元,减半收取6,101.56元,由上诉人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苗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曌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