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6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安阳市段都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系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