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1486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9710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许敏,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40509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及车辆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皖G×××××的汽车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铜陵市(不动产权号:2016002153)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