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1486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丽,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97107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许敏,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40509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铜陵国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敏、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