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垠越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某某、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道达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执异8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

申请人:上海汇垠越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舒。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7日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宣旭。

被申请人:江苏道达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许峰杰。

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汇垠越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道达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中,本院依申请冻结了江苏道达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三峡新能源大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金建飞

审判员  倪红晏

审判员  陈新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