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37号 | ||
原告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江苏道达海上风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 审 判 长 | 钟 明 | |
| 代理审判员 | 姜 昀 | |
| 人民陪审员 | * 超 | |
|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 ||
| 书 记 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