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3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骏
审判员*钉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