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汉鹏康租赁站与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037号
原告:***康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黄金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6TC1N9J。
经营者:颜生勇,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阳光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94240。
法定代表人:吴雄。
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2.14元,由原告***康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