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蔡茂富与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蔡茂富,男,生于1967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蔡茂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9]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蔡茂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蔡茂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执10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献云
审判员  张自力
审判员  何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