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3民初1601号
原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号(阳光汽配城)*层*号商业用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94240
法定代表人:吴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华,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9号光大金融中心6楼、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77160997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