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思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46197号之一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思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胜利。
被告:***,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胜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川,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思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胜利、*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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