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1456号
原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42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告:苍溪县桥溪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苍溪县桥溪乡场。
法定代表人:段小兰。
原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桥溪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九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