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爱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民初字第7269号
原告:成都爱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敬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爱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玖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爱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成都爱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