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4348号 原告: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蜀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