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664号
原告:卢正元,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柱,职务不详。
原告卢正元与被告四川城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卢正元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正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计3677元,由原告卢正元负担。
审判员 姚雪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