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2314号
原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市中心T8号办公楼1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976272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回族德恒隆乡乐曲村114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8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63E。
负责人:文海,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