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31号。
负责人:牛纳新,该营业部行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百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5)冀10执157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1310001201600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宗地编号为2016-13,宗地面积为32193.33平方米和合同编号为C1310001201600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宗地编号为2016-12,宗地面积为48609.34平方米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已清偿完该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为受让人与出让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1310001201600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宗地编号为2016-13,宗地面积为32193.33平方米和合同编号为C1310001201600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宗地编号为2016-12,宗地面积为48609.34平方米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