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267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
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帝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9)沪0115民初3327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控了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但这些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