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1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8647.5元,缴纳执行费8686.47元、案件受理费1008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61661.24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19年6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6月1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1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1月13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