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291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与城建重工(唐山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新能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天荣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02.0元,减半收取计44,1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广宁
审判员 王林荣
审判员 王凤禄
书记员 姜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