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297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