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2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现住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1396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进行外墙保温工程,现工程已经完成多年,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39674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固安县裕隆公寓1#、2#楼外墙外保温工程于2014年签订《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分包协议》,协议约定,一、协议价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实际面积结算,造型及线条按保温展开面积计算(不含税金及管理费),6cm厚挤塑板82元/平米,2cm厚挤塑板62元/平米,空调板及窗口保温颗粒部位62元/平米;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文明施工、包安全生产;三、协议价款的支付:工程完工一半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到总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工(不包括上料口)验收合格支付到总价款的50%,竣工验收完30日内支付到总价款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后支付;四、工期:2014年6月15日开工,2014年8月5日竣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9674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3967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松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交法庭的《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分包协议》、工程量结算单,外墙保温班组零工量统计,王潇的用工清单、王潇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固安县裕隆公寓1#、2#楼外墙外保温工程签订的《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分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应该按工程量结算单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有139674元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上述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缺席判决,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9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计1547元,由被告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