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3124号之一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津0103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6129.2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其纠纷已经与**(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6129.28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季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