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津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2020)津72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作为合同乙方的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20)津72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5条规定的“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海事法院辖区,故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赵清泉
审判员 李 超
法官助理孙超
书记员岳琰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