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3123号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99048.9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99048.9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季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