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72财保56号
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郭建君 审判员  张俊波 审判员  韩晓辉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