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3142号
原告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季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