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72财保56号之一
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津72财保56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10月27日,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750000元,请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招商局物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建君
审判员 张俊波
审判员 韩晓辉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