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付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广州市世行贷款珠江流域环保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