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02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周口兴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69353063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口兴亚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