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

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6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忠,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星培,该公司董事长。
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巧源水电投资
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昭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昭仲裁字第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为1160747.82元,利息114998.00元。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190747.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西昌泰格瑞环保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70000.02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从2017年8月30日前每月支付款项原则上不低于15万;剩余款项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则上从2018年8月开始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所付款项及执行费13386元付到本院账户。二、本协议签订后,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06执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兴全
审判员  姬洲旋
审判员  曾 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