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财保107号
申请人:青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