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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1849号

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勘察公司”)与被告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信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刘智慧,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信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逾期未出具施工进度表的违约金81,500元(计算方式:500元/天×163天,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6,614元(计算方式: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117天,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6月10日);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金信勘察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信勘察公司将微生物实验室装修及理化实验室家具供应工程发包给***公司。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当日金信勘察公司即支付了预付款。合同约定***公司应在本工程启动日起3日内向金信勘察公司出具施工进度表,逾期出具的需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6月10日工程完工,***公司逾期未出具施工进度表共163天,应承担违约金81,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公司逾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公司应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公司按约应在2019年2月13日之前完工,但其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逾期117天,应承担违约金16,614元。

***公司辩称:1.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彩钢板材料进场后三日内金信勘察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即56,800元,第四款约定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35,500元。***公司于2019年1月初进场,金信勘察公司未按期支付进度款56,800元,在验收合格后也未支付进度款35,500元,金信勘察公司违约在先。2.***公司进场时已将项目的进度表交给当时的项目负责人罗耀文,对方收到进度表,未签字确认,并当场表示收到就行。3.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出具施工进度表的时间是自工程启动日起3日内,进场即工程启动,进场三日内出具进度表和进场三日内金信勘察公司支付56,800元进度款是同时进行的,即使***公司未提供进度表,由于金信勘察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4.合同约定按工作日计算,实际完工时间是2019年2月17日,所谓延误也只有15天。5.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也应该是工作日。综上,是金信勘察公司本身违约,而***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6日,金信勘察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1.甲方将四川金信岩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微生物实验室(1万级)装修及理化实验室家具供应工程发包给乙方;2.施工工期:乙方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完成装饰装修工作,总价包干为142,000元;3.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4.工程款支付办法: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即42,600元,彩钢板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40%即56,8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25%即35,500元,剩余5%即7,1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到期未出现质量问题争议后支付;5.自工程启动日起3日内,乙方需根据施工顺序与实际情况,向甲方出具施工进度表,并由乙方单位盖章,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超过3日未出具施工进度表,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6.乙方未按施工进度表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018年12月27日,金信勘察公司向***公司转账42,600元。

2019年5月7日,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金信勘察公司提出的违约主张,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出具施工进度表163天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延期天数117天。合同中虽对出具施工进度表和工期分别进行约定,但其目的均是为保证按期完工。金信勘察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支付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在预付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即2019年2月12日届满,结合本院认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5月7日,***公司逾期完工84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公司未按施工进度表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每延误一日,应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公司应向金信勘察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1,928元(142,000元×1‰×84天);金信勘察公司超出此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信勘察公司主张逾期出具施工进度表的违约金问题。出具施工进度表的目的是督促***公司按计划施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现***公司逾期完工,给金信勘察公司造成的损失已在逾期完工违约金中予以弥补,且金信勘察公司未就逾期出具施工进度表对其造成其他损失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金信勘察公司主张***公司支付逾期出具施工进度表的违约金8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1,928元;

二、驳回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