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与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与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签发:
审阅:
会签:
拟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54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琼。
被执行人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洁。
被执行人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诗祥。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12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8幢1303室(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1378.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抵押物正有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徐文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54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1号,机构代码:716133773。
法定代表人:张琼。
被执行人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写字楼07层07号,机构代码:6772050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2年12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侨村8幢10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4212100817。
被执行人陈洁,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大自然家园G组8幢1303室,身份证号码:330323196311152242。
被执行人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经一路2幢013室,机构代码:77072729X。
法定代表人:陈诗祥。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12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8幢1303室(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1378.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抵押物正有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徐文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浩特
案件讨论笔录
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
徐文琛: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旭邦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温州百富勤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8幢1303室。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1378.3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抵押物正有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
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
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
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