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硕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5民初865号
申请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102国道105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商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50,000元到期债权或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150,000元到期债权或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商立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