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路通与山东方圆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4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河商初字第37号
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西李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勇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下淮河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刘登峰,职务经理。
被告***。
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发文签发稿纸
案号(2015)沾河商字第37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承办单位下河法庭拟稿人张玉国
拟裁判意见(与附后裁判文书一致):
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核稿人签发人备注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西李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勇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我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经案外协商处理,特向你院提出撤诉申请。望予准许。
申请人: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