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沾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