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3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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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