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王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鱼台县王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贤,经理。

被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镇陈堂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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