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贤,经理。
被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镇陈堂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