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27民初427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镇陈堂村**。
法定代表人:陈状状,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鱼台县/div>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撤回对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1200元及利息,变更为:***支付***劳务费152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鱼台县西华社区6#、10#、16#楼及沿街商铺棚户区改造工程,***负责招工,李峰是工地项目经理,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劳务费21200元,***催要未果。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3日,***欠***工资21200元,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替***偿还6000元,***尚欠***工资1520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欠***工资应予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付***工资152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负担75元,由***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