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镇陈堂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状状。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