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王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鱼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镇陈堂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状状。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