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王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鱼台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35号

原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爱尚城小区西临。

法定代表人:朱兴峰。

被告:**,男,52岁,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男,56岁,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对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鱼台县**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广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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