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35号
原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爱尚城小区西临。
法定代表人:朱兴峰。
被告:**,男,52岁,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男,56岁,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对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鱼台县**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广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