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36号
原告:***,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鱼台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鱼台县**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栗